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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擅长10年视觉设计经验,擅长以视觉设计从0到1

逆商
设计/平面设计零售/电商互联网/科技小红书今日头条抖音
个人优势
10年视觉设计经验,执行能力强,沟通能力强
工作经历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网页设计师2017.10 ~ 2019.10
广州聚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视觉设计主管2019.02 ~ 2022.09
工作描述: 1.主要负责公司所有的设计 2.购物网站的页面设计,包含微信小商城、小程序,APP,网站各类设计 3.线下开会各种物料
教育经历
湖南农业大学
电子商务本科2010.02 ~ 2022.06
项目经历
一、电子商务及其发展现状
项目职责: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在线交易方式。交易手段的基础是互联网传输。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活动将现实中需要完成的传统交易环节转变为在线交易。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活动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效率[1]。与传统的交易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具有方便、高效的特点。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电子商务越来越成熟和普及,人们的日常消费模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我国各行业与互联网的融合正在深化,电子商务的规模也在扩大,用户数量不断上升。自2016年以来,中国的在线零售额呈现出显著的上升趋势,每年至少增长10%[2]。到2020年底,中国的在线零售额已超过118万亿元。2019年底,2019冠状病毒疾病的国际经济增长放缓,中国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二、电子商务与民商法分析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以互联网为核心的在线交易模式,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很高的便利性。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电子商务将大部分交易环节转化为在线交易,并借助互联网解决双方的时间和空间限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全面普及,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普通人的日常消费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电子商务的背景下,网上交易以其高效、便捷的优势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其发展潜力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他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的融合可以有效地保护个人利益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将民商法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可以加强对人们网上交易的约束,防止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进而保障网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此外,民商法也是商品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基础。 三、论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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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主体的影响
项目职责:在电子商务交易期间,民商主体是网络企业、平台、服务商等单位。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民商主体不仅从网上拓宽了原有的市场体系,而且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这意味着电子商务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来限制网上交易。对于大多数民商主体来说,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很多主体往往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甚至有些主体没有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的营业执照。非标贸易是电子商务发展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互联网的虚拟性将使人们难以准确判断民商主体的实际情况,所以我们必须从民商法的角度全面规范电子商务,以确保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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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行为的影响
项目职责: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在线交易和合同签订需要通过网络完成。数据信息化是电子商务最明显的特征。因此,在网上交易中,双方采用的电子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会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签署传统的书面合同时,所有交易活动都可以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由于书面合同具有很高的法律价值,线下交易可以充分保障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电子商务的在线交易而言,由于基本上所有的交易方式,除了交付和接收,都需要借助网络平台来完成,因此单凭电子合同很难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保护双方的利益。因此,电子商务背景下的商业行为将对民商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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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范围和模式的影响
项目职责:电子商务是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网络,因为它希望通过在线交易完成交易。信息交流和网上交易都需要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来实现。因此,如果没有网络或网络受到影响,可能会导致电子商务的影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上交易也可以依靠网络实现全面扩张。理论上,只要该地区位于网络覆盖的区域内,就可以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因此,在线交易将在提高交易风险的同时获得更多机会。就民商法而言,电子商务改变了人们之间交易的范围和方式。因此,电子商务对民商法的法律和监管要求与传统的线下交易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组,以提高电子商务贸易的标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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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的挑战
项目职责: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在线市场交易模式,近年来为社会提供了无限商机。然而,随着网络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电子商务对民商法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电子商务给人们之间的贸易带来了便利。购物方式的变化使电子商务成为新时代人们不可或缺的交易方式。网上交易规模的快速增长给线下实体店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中,人们可以选择多种交易方式,如一些企业开展的线上和线下交易(o2o)、企业对客户交易(B2B)、企业对客户交易(B2C)、消费者对消费者交易(C2C)等。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电子商务的营销环节和商业实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环境下,传统民商法的规定已经很难适应当今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模式,其主要权利义务、责任判断等行为也可能暴露出问题。相关部门只有深入了解电子商务模式,完善和补充传统民商法,才能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例如,在电子商务期间,数据交换和通信的效率将影响买家和卖家。买家需要在比较卖家与消费者评论后决定是否在线下单,而卖家需要结合买家的需求制定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销售策略,以吸引更多消费者。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双方需要在明确交易标准体系的前提下进行网上交易,而传统的民商法已经不能满足网上交易的实际需要。只有将民商法与电子商务模式相结合,实现创新发展,才能保证交易效果和交易质量。民商法需要根据到达时间、网上交易违约等因素完成交易风险的合理规划。只有真正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真实需求,才能在优化民商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提供帮助。 五、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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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货架上的应用
项目职责: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货架上货物的适用上。一般来说,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下,只有商品的相关信息需要以标签的形式挂在商品上。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需要对商品信息进行编辑并发布到网络上。同时,在后台也可以通过点击消费者数据,从更全面的角度掌握消费者的基本信息。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消费者来说,电子商务活动可以使消费者更加多样化,掌握商品信息,了解商品价格。在购买期间,他们也可以考虑是否通过浏览其他商品来购买。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在发布商品之前,应根据商品的性质对商品进行分类,以突出商品的特点,吸引更多有需求的消费者,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在这一时期,民商法在商品上架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在商人和消费者的作用上。对于商户而言,民商法可以确保商户发布的商品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消费者方面,民商法可以规范和限制消费者的购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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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交易谈判和合同签订中的应用
项目职责:通过分析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发现民商法在电子交易谈判和合同签订中的适用。一般来说,在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中有各种各样的协商方式。交易谈判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由于细节的变化,买卖双方进行谈判的过程。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在电子交易谈判过程中,都应该从更全面的角度掌握自己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通过民商法,企业和消费者可以从相对严格的法律规定的角度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交易谈判结束后,买卖双方应根据实际谈判结果确定是否签订交易合同。此外,在交易谈判过程中,所有过程均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在合同签订期间,民商法的适用主要是为了保护已签订合同的合法权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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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履行中的应用
项目职责:电子商务下民商法的适用也体现在合同的履行上。一般来说,在合同的交付和履行过程中,包括中介机构、银行、货物运输等相关单位,应相互沟通和配合。通过及时沟通,促进电子交易信息的共享;通过相互合作,提高电子交易合同履行的顺畅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根据签署的内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完善交易程序、交付时间、交付方式,提供有效的电子票据和材料证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民商法的适用主要对合同的规范起着规范作用。 六、电子商务背景下的民商法创新措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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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并确定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
项目职责:在电子商务背景下,在民商法创新中,我们应该理解和确定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在互联网+时代,市场发展趋于网络化。因此,电子商务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就电子商务的经济范围而言,它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电子交易中,交易主体无权限制任何事务,因此民商法无法处理电子交易活动的问题。这种现象会导致贸易主体的定义经常出现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创新民商法,确定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尤为必要。民商主体法律地位的确定,不仅体现了对民商法法律义务和权利的尊重,而且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绝大多数民商主体都处于虚拟状态。此时,使用电子数据识别受试者身份可能会增加识别难度。现有的电子商务认证涵盖个人和企业的身份认证。这种识别需要相应的证书。证书的存在是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澄清网络主体的身份,提高密码审核的及时性。个人身份认证的方式是到银行办理网上银行业务,通过实名认证级别和网上支付实现个人身份的识别。在明确民商事主体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法律渠道制定条件,对民商事主体进行审查。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的接入机制也非常重要,可以提高学科资格考试的严格性,避免违规操作。因此,我们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电子商务背景下电子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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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遵循平等和中立的原则
项目职责:电子商务交易中有各种类型的民商事活动。无论你参加什么样的民商活动,都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基于此,在电子商务背景下进行民商法创新时,应坚持平等、中立的原则,以维护参与单位的合法权益。一方面,确定媒体中立性。媒体中立性的确定将体现在传播媒体中。无论是有线还是无线通信媒体,民商法都应坚持平等原则,以同样的态度对待不同的通信媒体,严格杜绝偏好现象。在宣传方式和渠道的选择上,要注重实效性,确保电子商务享有与传统民商法相同的权利。另一方面,确定保护措施。我们应该选择同样的保护措施来保护民商事主体。电子商务的关闭将对时代的发展需求产生巨大影响,也将使国际贸易标准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确保不同地区的贸易活动中的民商法具有相同的适用性和效力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应该重视保护措施,可以抛开区域限制,保护不同的交易主体,使电子商务法和民商法具有国际属性。此外,在电子交易环境中,建立一个相对平等的电子交易环境也是关键。建立平等的交易环境是为了保护电子交易市场免受侵权,提高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当事人利益丧失后,赔偿标准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就民商法而言,我们应该调整和处理交易活动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对公平的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在民商法创新的过程中,有必要在现有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使传统民商法适应现代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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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重纠纷处理和交易安全的创新
项目职责: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首要任务是加强对电子商务管理内容的重视,制定电子商务安全防范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民商法适应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一般来说,有效维护民商主体的利益是电子商务相关活动有序发展的前提。它是从更全面和客观的角度阐明交易活动的整体安全性。为了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发展,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严格检查每一项电子交易活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在民商法的创新中,也要注意交易原则。具体来说,在网络交易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的网络域名被赋予不同的标签,并被标记为商业专有符号。这样就可以直接显示企业名称、产权等相关问题。只有在企业拥有域名后,才能确保所有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在促进电子交易之前,没有域名专有权,民商主体就不能受到民商法的保护。因此,在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之前,民商主体需要获得域名专用权,以使其电子交易活动受到民商法的保护。在处理与电子商务纠纷有关的事件时,需要结合商务和贸易的相关规定参考国际法的规定。其目的在于: 一是为了提高企业行为的规范性;二是为了提高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借助法律手段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电子商务背景下进行民商法创新时,十分有必要重视纠纷处理和交易安全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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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商法体系改革
项目职责: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网络信息技术。由于互联网的自由和开放特性,所有国家都确保了它们之间的公平和标准化。在民商法体系的改革中,应注重与WTO的整合,为电子商务进入国际市场打下基础。制度创新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行为准则。通过民商法体系规范整个交易过程,明确电子商务各相关方的行为和义务,确保各相关方都能获得应有的权利。第二,安全认证规则。在该系统中,必须澄清交易各方的真实身份信息,以避免冒充和完成交易。虽然身份认证可以通过CA中心提供,但也需要在民商法中加以规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交易过程中的安全。第三,电子支付规则。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促进电子支付方式的优化和改进。现在有很多可用的电子支付方式。支付方式的增加将导致安全风险的提高。因此,我们应该注意完善现有的支付规则,提高网上支付的安全性。此外,仲裁规范可以有效减少交易纠纷,因此仲裁制度也必不可少,相关人员需要予以关注。总之,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传统民商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通过民商法的创新运用,可以有效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为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我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民商法的重要性,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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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电子商务法制建设
项目职责:在电子商务背景下,电子支付、数据信息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部分以电子商务为核心的问题也引起了立法部门的关注。在民商法创新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通过加快法律建设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化水平。对于相关的法制建设工作,立法部门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一是正视电子商务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全面完善基于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第二,以经济全球化为目标,逐步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第三,民商法在完善时期需要关注私法的性质,在完善交易制度时强调交易主体之间的交易平等。 七、结束语 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注重民商法的创新,加强民商法的适用性,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和前提。在电子商务时代,有必要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从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角度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本文在研究和掌握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适用的基础上,从理解和确定民商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研究了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措施,严格遵循平等中立原则,注重纠纷处理和交易安全创新。以期为电子商务背景下提高民商法创新水平,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建议。 参考文献 [1]熊世坤.浅析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应用与创新[J].法制与社会,2021(24) : 187-188. [2]孙富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21(16) : 90-91. [3]杨星昱.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21(13) : 54-55. [4]石英楠.如何在现代民商法创新中寻找电子商务发展契机[J].法制博览,2021(10) : 61-62. [5]王瑞婷.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法的创新举措[J].法制博览,2020(29) : 126-127. [6]吴兰.浅谈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20(08) : 17-20. [7]彭芸芳.探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10) : 216. [8]鞠慧慧.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2018(04) : 197-198. [9]魏莉.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与社会,2017(01) : 98-99. [10]胡美凤.试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法制博览,2018(33) : 57-58. 致谢 历时将近三个月的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无数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帮助下度过了。尤其要强烈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郑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帮助进行论文的修改和改进。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与帮助。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中心的感谢!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 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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